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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9年09月28日 【字体: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安监危化[2009]132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

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情况

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将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有关情况和初步调查结果进行了通报,并对进一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对涉及硝化反应的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逐一进行专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全年工作计划安排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要求,特别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以下简称《目录通知》)要求,对本辖区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提出明确时间要求,逐一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督促企业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对高度危险和大型复杂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第二阶段督查活动的通知》(甘安委发电〔20093号)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化工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加强对兰州、白银等重点地区、涉及硝化、光气化等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采用《目录通知》所列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督查。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将此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化工企业。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7·15”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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