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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1月10日 【字体: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安监危化[2009]191号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号)颁布施行以来,由于受职能调整、编制等因素的影响,我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州)已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实施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些市(州)尚未正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稳定,近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了《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总体规划》,对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经营许可等工作做了具体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工作既是省政府本次机构改革明确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又是我省全面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省上有关要求,抓好具体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工作安排

1、安排布署阶段。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早安排,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向有关单位宣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评价等工作,为全面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奠定基础。

2、布点规划阶段。20091120之前,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3、经营许可阶段。20091220之前,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受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合格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

(二)工作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要按照“企业申请、市(州)安监局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的程序进行。

申请。拟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要向其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受理。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形成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起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上报工作应当于20091220日前完成。

审批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的具体安排和工作程序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烟爆竹经营许可工作顺利进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做实做细。

(二)认真规划,严格审批,切实做好许可发证工作。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据《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总体布点规划》的要求,一方面认真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确保布点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对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完善情况,相关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有关规定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情况及安全评价情况。对于不具备《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和上报。

(三)联合执法,加强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达到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目的。

(四)强化培训,确保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7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管。零售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管理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具体规定。

(六)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评价的单位必须是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要本着为企业服务、为政府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评价工作,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客观、全面、真实,能够为各级安监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有力依据,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负责。

对于在此之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经进行了安全评价,如果原批发企业的性质、经营品种和规模未发生变化或者评价报告仍在有效期内,可不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原安全评价报告仍然有效。

(七)切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对于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前审查通过、已颁发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应按照《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上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批发企业,将换发新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批发企业,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监督其做好库存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理工作,待处理完成后,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原经营许可证件,并监督其停止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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