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安监统计[2010]173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98号)要求,省安监局定于2010年6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09]94号)等安全生产调度统计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为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现象,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行为。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统计专项检查,促进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预见性,为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法》执行及违法行为查处方面。重点检查《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2008年以来安全生产调度统计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方面。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以及统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方面。重点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甘安办发[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2010]24号)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情况,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方面。重点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安监部门是否按照统计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是否存在迟报现象,报表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事故统计分类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全面、内容不完整等现象。检查各级安监部门是否严格按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认定工作,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等事故统计报告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现象。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方面。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的现象。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各级安监部门自查、省安监局督查、国家安监总局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各级安监部门自查(6月底—7月15日)
各市、州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一是成立安全生产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明确自查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自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积极开展自查,认真查找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四是自查结束后,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省安监局信息统计处。
(二)省安监局督查(7月15日—8月1日)
在各地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省安监局将对部分市、州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将予以通报,对自查不认真的责令重新自查。
(三)国家安监总局抽查(8月1日—8月31日)
国家安监总局将成立四个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8月31日—9月30日)
对抽查阶段查出的安全生产统计违法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典型案例,将及时跟踪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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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