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安监管一[2010]180号
关于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
通 知
各市州安监局、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榆钢公司、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去年以来,全国冶金企业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故。2009年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7人;2010年1月至4月20日,发生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2起,死亡30人、受伤14人。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期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未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盲目组织施救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推动冶金工业的安全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冶金企业,广义泛指所有冶炼金属的企业,包括冶炼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狭义冶金企业则是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特指独立的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企业以及钢铁联合企业。为做好这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省安监局已在全省开展了一次全面普查摸底工作。目前,我省共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界定的冶金企业131户,其中含焦炉、高炉、转炉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煤气的冶金企业10户,小型炼铁企业7户,铁合金生产企业114户。本次检查涵盖全省131户冶金企业,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在炼钢炼铁过程中产生煤气的10户生产企业。
二、检查方法、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请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冶金企业,并组织产生煤气冶金企业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企业自查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属地监管的冶金企业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规定的内容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现场检查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三)在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榆钢分公司和金昌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冶金企业进行现场督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和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是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效能的有力手段。冶金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0条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17条的规定,在交叉作业情况下,必须将外委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企业整体安全管理体系之中,并承担和落实责任。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认真自查。冶炼过程产生煤气的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填写《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后报属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
(三)督促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要按照规定逐项核查。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的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煤气管理制度的,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及时反馈。请兰州市、酒泉市、金昌市、张掖市和嘉峪关市安全监管部门于8月底前,将本地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含电子版)连同每户产生煤气冶金企业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五张附表(见附件2-6)一并报送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李 扬
电 话:0931-8822837
传 真:0931-8826920
邮 箱:ly474800946@163.com
附件:
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
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6.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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