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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07月30日 【字体: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安监安健[2010]206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

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治理工作的必要性。要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
      二、加大力度,摸清底数。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摸清辖区内木质家具企业的底数,全面掌握企业的危害岗位和危害物质。
      三、强化监管,确保实效。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高毒物质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严格落实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高毒物质危害防治水平。
      请各市州安监局于2011年9月31日以前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上报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刘宝锋  联系电话:0931-8848298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5月中旬至6月中旬,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国10个省(区)的85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情况进行了检测调研,发现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的严重性和开展治理工作的必要性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诸多化学毒物,尤其是涂胶、喷漆和晾漆环节职业危害十分严重。经检测,每个企业至少存在15种化学毒物,最多达31种,超标严重,特别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等4种高毒物质超标更为严重:苯超标的企业占89.0%,最高超标121.5倍;甲醛超标的企业占76.9%,最高超标116.0倍;苯胺超标的企业占70.0%,最高超标130.1倍;二异氰酸甲苯酯超标的企业占77.3%,最高超标3.1倍。这些高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近年来,由高毒物质造成的职业危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如2002年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乡镇农民工集体苯中毒事件,造成25人中毒,其中5人死亡,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该事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明法纪,严厉惩处有关人员;加强劳动保护立法,规范企业劳动条件;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人民生命健康。国务院还为此专门印发了通报(国发〔2002〕9号)。为此,各地要深刻认识高毒物质危害的严重性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的严峻形势,认真做好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
    二、突出重点环节,严防高毒物质危害
    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中,要抓住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一是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喷漆间,不得与其他工序混用;二是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三是喷漆间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四是喷漆间内应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如果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也必须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涂胶和晾漆环节,必须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治理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所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高毒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1年3月底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且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到2011年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径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备案。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高毒危害防治水平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要求,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胶黏剂,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从源头上降低高毒物质危害。要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制度,每年至少聘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载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接触高毒物质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企业必须为从事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必须对接触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并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还要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劳动用工、工伤保险、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尽快提升防护水平,减少和控制高毒物质危害。要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尤其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防护技能和防护意识。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高毒物质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对于高毒物质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对因高毒物质危害治理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既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专项行动深入的重要抓手。各地要认真部署,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也要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检测机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检测调研,掌握第一手数据,突出工作重点,将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引向深入。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联合督查各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届时将把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一并纳入督查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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